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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命中 19 条,展示前 6 条
阅读整部法律 →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一)休庭;
(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