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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社会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人民法院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竞买人以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密码等,应当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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