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24 条法律条文

清除 ✕

找到 24 条结果 · 第 1/2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