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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听证、国家赔偿案件质证、网络视频远程审理以及在法院以外的场所巡回审判等,参照适用本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活动,外国媒体记者报道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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