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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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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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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全文条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决定,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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