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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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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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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全文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现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问题规定如下: 一、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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