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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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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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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全文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协商,香港特区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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