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共 6 条法律条文
找到 6 条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一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四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五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书(最高人民法 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最高人民法 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时通知再审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