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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 (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决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继承人。 赔偿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申诉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律师一至二人代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申诉状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的法定事由,以及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书写申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二)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书。赔偿请求人申诉的,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立案: (一)申诉人具备本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是作出生效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 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后,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的; (二)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赔偿委员会对于立案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着重围绕申诉人的申诉事由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原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需要可以听取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二)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五)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六)据以作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申诉阶段提供新的证据,应当说明逾期提供的理由。 申诉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处理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经审查,对申诉人的申诉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诉人主张的重新审理事由成立,且符合国家赔偿法和本规定的申诉条件的,决定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包括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申诉人主张的重新审理事由不成立,或者不符合国家赔偿法和本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认为需要重新审理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有权决定直接审理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直接审理,并将决定书送达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适用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对重新审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应当另行指定审判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决定重新审理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形中止原决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情形,或者赔偿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公开质证。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应当对原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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