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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 (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决定的执行。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申诉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申诉状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的法定事由,以及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书写申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二)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书。
第六条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立案: (一)申诉人具备本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是作出生效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 申诉不符合上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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