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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专利授权行政案件,是指专利申请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专利确权行政案件,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被诉决定,是指国务院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时,可以参考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数字、标点、图形、符号等有明显错误或者歧义,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构、编造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技术效果以及数据、图表等有关技术内容,并据此主张相关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

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特定技术内容,导致在专利申请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说明书及与该特定技术内容相关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实施的; (二)实施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三)确认权利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附图,认为权利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规定: (一)限定的发明主题类型不明确的; (二)不能合理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的; (三)技术特征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在申请日不能得到或者合理概括得出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

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等技术特征或者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等,仅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对于前款规定的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

药品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提交补充实验数据,主张依赖该数据证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实验数据的真实性产生争议的,提交实验数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实验数据的来源和形成过程。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实验负责人到庭,就实验原料、步骤、条件、环境或者参数以及完成实验的人员、机构等作出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确定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应当综合考虑主题名称等权利要求的全部内容、说明书关于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的记载,以及该技术方案所实现的功能和用途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三条

说明书及附图未明确记载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其他技术特征的关系,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等,认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能确定的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被诉决定对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应当考虑申请日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对于前款所称设计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五条

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存在矛盾、缺失或者模糊不清等情形,导致一般消费者无法根据图片、照片及简要说明确定所要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综合判断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 为实现特定技术功能必须具备或者仅有有限选择的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视觉效果的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不具有显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外观设计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一项现有设计相比,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者属于仅具有局部细微区别等实质相同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属于现有设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观设计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一项现有设计相比,二者的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的,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八条

外观设计专利与相同种类产品上同日申请的另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相比,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者属于仅具有局部细微区别等实质相同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九条

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以前提出申请、申请日以后公告,且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另一项外观设计相比,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者属于仅具有局部细微区别等实质相同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样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根据现有设计整体上给出的设计启示,以一般消费者容易想到的设计特征转用、拼合或者替换等方式,获得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者仅具有局部细微区别等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且不具有独特视觉效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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