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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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