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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命中 12 条,展示前 6 条
阅读整部法律 →第五条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超越职权;
(
第一条下列案件属于本规定所称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一)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
(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四)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行政机关在新法生效之后对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新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