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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 (一)存单持有人以存单为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以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三)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纠纷案件; (四)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案由 人民法院可将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案件,一律以存单纠纷为案由。实际审理时应以存单纠纷案件中真实法律关系为基础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受理与中止 存单纠纷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均应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一)认定 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二)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一)认定 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对存单纠纷案件中存在的委托贷款关系和信托贷款关系的认定和纠纷的处理 (一)认定 存单纠纷案件中,出资人与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按有关委托贷款的要求签订有委托贷款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委托贷款关系。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的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均不影响金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其他 在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有关当事人如有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民事制裁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有关当事人实施民事制裁。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犯罪线索,人民法院应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并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