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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3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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