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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关于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更名行政纠纷案件,应当以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为被告;关于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纠纷案件,应当以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为被告;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原告所请求的事项和所起诉的当事人确定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 (二)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 (三)植物新品种权更名行政纠纷案件; (四)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纠纷案件; (五)植物新品种权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案件; (六)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当事人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起诉时,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均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一至五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六至十八类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植物新品种纠纷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四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侵权行为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案件,其所称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六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向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