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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种类的认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 (二)达到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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