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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提起的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相关的专利,是指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关于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办法)的专利。 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前款所称专利的被许可人、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在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衔接办法所设平台登载的联系人、通讯地址、电子邮件等进行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后,人民法院也可以向该确认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起诉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衔接办法所设平台中登记的相关专利信息,包括专利名称、专利号、相关的权利要求等;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衔接办法所设平台中公示的申请注册药品的相关信息,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衔接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申请注册药品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行政裁决请求为由,主张不应当受理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或者申请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起诉后,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受理宣告相关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为由,申请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主张具有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等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可以判决确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当事人对其在诉讼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擅自披露或者在该诉讼活动之外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与其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申报的技术资料明显不符,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在相关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请求禁止药品上市申请行为或者审评审批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在针对同一专利权和申请注册药品的侵害专利权或者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的生效判决认定涉案药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技术方案与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不一致或者新主张的事由成立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主张的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申请注册药品的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仍提起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或者请求行政裁决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