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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三)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40%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1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