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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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