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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一条

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二条

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三条

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 (一)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 船舶价值损失; 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 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包括: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四条

船上财产的损害赔偿包括: 船上财产的灭失或者部分损坏引起的贬值损失; 合理的修复或者处理费用; 合理的财产救助、打捞和清除费用,共同海损分摊; 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五条

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的赔偿包括: 设施的全损或者部分损坏修复费用; 设施修复前不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六条

船舶碰撞或者触碰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七条

除赔偿本金外,利息损失也应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八条

船舶价值损失的计算,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碰撞发生地无类似船舶市价的,以船舶船籍港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或者以其他地区类似船舶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有市价的,以原船舶的造价或者购置价,扣除折旧(折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计算。 船舶被打捞后尚有残值的,船舶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九条

船上财产损失的计算: (一)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支付的货物保险费计算,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二)货物损坏的,以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以货物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三)由于船舶碰撞在约定的时间内迟延交付所产生的损失,按迟延交付货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条

船期损失的计算: 期限:船舶全损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船舶部分损害的修船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其中包括联系、住坞、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渔业船舶,按上述期限扣除休渔期为限,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 船期损失,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一条

租金或者运费损失的计算: 碰撞导致期租合同承租人停租或者不付租金的,以停租或者不付租金额,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导致到付运费损失的,以尚未收取的运费金额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二条

设施损害赔偿的计算: 期限:以实际停止使用期间扣除常规检修的期间为限; 设施部分损坏或者全损,分别以合理的修复费用或者重新建造的费用,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折旧费计算; 设施使用的收益损失,以实际减少的净收益,即按停止使用前3个月的平均净盈利计算;部分使用并有收益的,应当扣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三条

利息损失的计算: 船舶价值的损失利息,从船期损失停止计算之日起至判决或者调解指定的应付之日止; 其他各项损失的利息,从损失发生之日或者费用产生之日起计算至判决或调解指定的应付之日止; 利息按本金性质的同期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四条

计算损害赔偿的货币,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相关的货币计算: 按船舶营运或者生产经营所使用的货币计算; 船载进、出口货物的价值,按买卖合同或者提单、运单记明的货币计算; 以特别提款权计算损失的,按法院判决或者调解之日的兑换率换算成相应的货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五条

本规定不包括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责任的确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或者承运人依法享受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是指所有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但是用于军事的和政府公务的船舶除外。 “设施”是指人为设置的固定或者可移动的构造物,包括固定平台、浮鼓、码头、堤坝、桥梁、敷设或者架设的电缆、管道等。 “船舶碰撞”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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