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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命中 11 条,展示前 6 条
阅读整部法律 →第四条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
第五条因船舶碰撞发生的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属于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指的船舶碰撞,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
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所指的损害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非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但不影响海商法第八章之外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六条碰撞船舶互有过失造成船载货物损失,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对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违约赔偿之诉,或者对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