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24 条法律条文

清除 ✕

找到 24 条结果 · 第 1/2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