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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命中 18 条,展示前 6 条
阅读整部法律 →第一条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第二条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二)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当事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被申请人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