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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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