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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命中 13 条,展示前 6 条
阅读整部法律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执行职责时发现社会治理领域中存在引起矛盾纠纷多发高发,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需要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司法建议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遵循确有必要的原则,确保司法建议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时,应当根据综合治理问题涉及的行业、领域等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向主管机关提出的,一般应当向本院辖区范围内的同级主管机关提出。发现的综合治理问题需要异地主管机关采取措施的,可以提出工作建议,层报相应的上级
第四条司法建议应当以人民法院名义提出。
第五条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前,应当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充分调查研究,并积极与被建议单位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六条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实行统一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