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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章 回 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章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章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章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第一章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第一章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第一章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第一章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第一章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一章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第一章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章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章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章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章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章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章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章 管 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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