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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案外人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