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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

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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