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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

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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