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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

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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