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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 (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 (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前款规定能够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的,对合同欠缺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根据该当事人的年龄、智力、知识、经验并结合交易的复杂程度,能够认定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或者交易中存在的特定风险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情形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缺乏判断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合同依法成立后,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或者履行报批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方请求其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其仍不履行,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以该合同已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已经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已依据该合同办理财产权利的变更登记、移转登记等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同一相对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清偿其对两个以上债权人负担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中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规定,以虚假意思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一)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有“应当”“必须”或者“不得”等表述,但是该规定旨在限制或者赋予民事权利,行为人违反该规定将构成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越权代表等,或者导致合同相对人、第三人因此获得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认定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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