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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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