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27 条法律条文

清除 ✕

找到 27 条结果 · 第 1/2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