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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命中 12 条,展示前 6 条
阅读整部法律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第二条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四条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当事人不适格;
(二)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