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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就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本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各铁路运输法院依照此前的规定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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