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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全文

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对检察工作中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提出如下意见: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坏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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