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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