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