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