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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