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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