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二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