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国际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七日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