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