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