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二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