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三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