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三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