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被侵权人起诉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侵权人释明是否同时起诉侵权人。被侵权人不起诉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的规定通知侵权人参加诉讼。 被侵权人仅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第三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