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